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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 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1-10


丹东市残疾人联合会 丹东市民政局 丹东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 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丹残联发〔2022〕62号


各县(市)区残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中国残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残联发〔2021〕49号),加强和规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订了《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残疾人联合会           丹东市民政局

                 


   丹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 12 月 26 日



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

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促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中国残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残联发〔2021〕49号)、《辽宁省残联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残联办发〔202217号)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由残联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细则认定在丹东辖区内登记注册丹东户籍、接受政府康复救助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残联依据细则规定,会同同级民政、卫健康有关部门选择、定定点服务机构。由组织认定该定点机构的残联同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定点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定点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 定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法残疾儿童提供各类康复服务,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残疾儿童救助年龄分为0-7周岁和8-14周岁两个阶段,7周岁指申请救助之日未满8周岁,14周岁指申请救助之日未满15周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

第六条 残疾儿童救助周期为每年11日至当年的1231日。每个周期内,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每个周期内享受一次救助。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七条 确定定点机构的原则是:

(一)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

(二)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

(三)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

(四)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符合申请定点机构资格的机构范围

(一)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公立医疗、残疾人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

(二)依法登记并取得所开展业务相符的执业许可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

第九条 申请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机构设置规划。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二)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布置符合残疾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

(三)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机构设置及执业标准。配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设备。

(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操作程,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长联系与培训制度。最近三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五)配备进行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必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儿童康复救助电子档案。

第十 机构准入管理。根据机构性质,采用分级和属地化相结合的方式,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公益一类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儿童福利院,自愿向同级残联提出申请,由残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协商直接认定并与机构签订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协议,其他机构向属地县区残联申请,由残联准入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准入的机构按照《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自愿机构属地残联提出定点机构资格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及主管部门盖章的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准入申请表;

(二)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机构在岗人员名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四)康复仪器设备清单;

(五)康复训练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场地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应当在三年以上);

(六)本细则中第条、第条所列相关书面证明

(七)拟申请残疾儿童康复类别开展记录(康复训练考勤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档案、在训残疾儿童名单等);

上述资质和条件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残联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确定定点机构的相关流程:

(一)受理。申请机构按规定提出申请后,县(残联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和审核,5个工作日内材料齐全的申请机构通知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机构补正,申请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视作放弃申请。

(二)审核。残联受理申请之日,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机构接受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对,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的初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公示。县(市)区残联审核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确定为定点机构。公示期市残联备案。

(四)签订服务协议。县(市)区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不签订服务协议的申请机构,视作放弃定点机构资格

服务协议签订后,市区残联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基本情况,供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自主选择。

十三条 每年8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公益一类机构可向同级残联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属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由受理残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定点机构准入工作

十四条 区残联根据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人数和儿童康复服务发展状况,设定机构准入数量,优化资金使用,保障康复救助质量。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由组织认定定点机构的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费用审核及结算、监督管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定点机构按照《辽宁省残联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残联办发〔202217号)规定的服务内容,围绕提高康复效果,制定个性化康复训练计划,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七条 定点机构与所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明确康复服务内容、时长、标准、残疾儿童监护人进行家庭康复方法培训和指导残疾儿童在一个救助周期内原则上不可随意更换定点机构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定点机构签订的康复协议要求,配合完成训练。

第十八条 定点机构为残疾儿童建立康复档案,落实一人一档,推行电子康复训练档案,实现康复服务全程记录。将基本服务轨迹儿童康复数据库

第十九条 定点机构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转诊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定期对机构内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确保在训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定点机构从事康复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或上岗前接受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结业(合格)证书。定点机构应当鼓励专业人员积极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交流学习,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有效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接受按照《辽宁省残联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残联办发〔202217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给予补助。定点机构提供的服务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残疾儿童监护人同意,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所产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机构为医疗机构的,执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价格。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范围或其他救助项目的经费,医保或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支付,个人付部分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补助,不得超过项目最高标准。其他定点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康复训练类救助项目,以实际康复服务实效和时长,实结算,补助不得超过最高救助标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结算。在丹东本地定点机构训练的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与定点机构结算,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拨、分批等结算方式。

在异地(外省、外市)定点机构进行康复享受当地康复救助政策的残疾儿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县区残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与定点机构结算,或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在服务结束后,凭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领取救助资金。

二十 救助周期内暂停服务、取消定点资格、主动退出机构,协议方残联依据服务协议规定进行审核,据实结算。不合理的支出不予支付,超出支付资金进行追回。

第二十六条 市、县(残联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支付康复救助资金,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残联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机构准入、退出、履行服务协议、保障儿童康复安全及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定点机构在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并分立时,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签订协议的残联申请办理信息变更,并在市残联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定点机构需要停业(歇业),应当及时向签订协议的残联出具书面报告,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定点机构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应当及时向协议残联提交恢复执行服务协议的申请。残联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期恢复执行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三十条 定点机构应当在服务协议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签订协议的残联提出续签申请。签订协议残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定点机构提出的续签申请进行审核,逾期不提出续签申请的,服务协议到期自动解除。

第三十一条 定点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机构资格。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

(四)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六)造成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不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八)一个康复周期内未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的;

(九)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 、县残联和定点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所签署服务协议,违反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承担违约方责任。存在细则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终止服务协议。定点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国家救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docx

附件2: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申请表.docx

附件3: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委托服务协议.docx

附件4: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训练记录单.docx

附件5: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考勤统计表.docx

附件6: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资金结算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