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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

  • 发布时间:2023-04-14
《辽宁省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辽残联办发﹝2023﹞1号)

救助对象



丹东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年龄在55-59周岁之间(含55周岁和59周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资格申请



按照自愿申请、户籍地管理的原则,残疾人到户籍所在的村(社区)申请生活补助。

申报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4、银行卡
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佐证材料(以下材料其中之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补助审定



村(社区)、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县级残联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补助发放



2023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19元,补助资金从残疾人申请当月起开始发放。特殊情况按季度或半年发放。

本省内户籍迁移的,残疾人需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原受理申请的县级残联和乡镇(街道)开具相关证明,确保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接续领取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补助停止发放



如有以下情况的,于次月开始停发生活补助:

1.死亡;

2.户籍迁出本省;

3.残疾人证失效(过期、注销、冻结等);

4.残疾等级变更后不属于一、二级的;

5.年龄满 60周岁;

6.失联或失踪人员;

7.其他特殊情况。

来源:市残联组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