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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说明

  • 发布时间:2021-01-26


  

  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职能作用,提高残疾人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丹东市残疾人联合会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为广大残疾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一、投保人

  丹东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被保险人

  丹东市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及自愿参保的持证残疾人士,年龄不限。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保险费:每人每年30元。

  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伤残25000元;意外医疗5000元。

  五、投保形式

  以团体有清单方式投保,投保时免生存调查、调查问卷及免提供残疾证复印件,被保险人无年龄限制。

  八、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免赔0元,对其余额100%给付医疗保险金。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免赔100元,给付比例8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九、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原有残疾部位责任免除,理赔时需提供残疾证明。

  十、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十一、报案方式及保险金的申请

  若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请甲方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及时拨打95519或通过中国人寿寿险APP报案。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2.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8. 申请人支持代付的银行卡复印件(包括工行、农行、建行、邮储银行等储蓄卡)。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3.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申请人支持代付的银行卡复印件(包括工行、农行、建行、邮储银行等储蓄卡)。

  (三)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病历、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

  3.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 申请人支持代付的银行卡复印件(包括工行、农行、建行、邮储银行等储蓄卡)。

  (四)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乙方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和给付范围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十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收集提供出险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协助乙方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或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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