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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补助

  • 发布时间:2017-11-29

1.资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就读于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贫困家庭残疾学生,优先考虑建档立卡户和低保家庭残疾学生。

2.资助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补贴标准,每人每学年1000元。

3.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①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受助贫困残疾学生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

②各乡(镇、街道)根据县(市、区)残联分配的资助数,按照公开、公正、低保优先的原则与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对申请补助学生共同筛查审核,核实残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并在维护残疾学生尊严的前提下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后确定补助对象。

③各县(市、区)残联对受助残疾学生《登记表》进行审批盖章,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          学年受助贫困残疾学生花名册》(见附件2)上报市残联,对确实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市残联有权取消其资格。

④受助残疾学生每学年确认一次,各乡(镇、街道)残联和残疾学生所在学校本着贫困残疾学生普遍受益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实际情况,分批、分步骤对受助对象实施逐年资助并力求达到全覆盖。但对资助资金执行确有不利的乡(镇、街道)或家庭经济状况确有好转的残疾学生,下年将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