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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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

补贴原则

  • 发布时间:2017-11-29

1、残疾人申请《辽宁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有评估要求的辅助器具,应到相应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接受适配评估,按评估建议申请辅助器具,不得跨残疾类别申请,符合补贴要求的,可按规定比例享受补贴。

2、辅助器具在《目录》规定使用年限内,残疾人不得再次申请同《目录》中同类别的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中使用年限与《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残联(2010]50号)不一致的,以最低使用年限为准。

3、残疾人首次申请《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原则上申请一件,申请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可按身体缺肢状况据实申请,重度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低视力残疾人可根据需要按“套”“对”申请,最多不超过三件辅助器具,不得超量适配。

4、残疾儿童一年可适配两次矫形器。

5、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提出申请后,县(市)区辅助器具中心根据当年指标情况,按照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适配,如本年度指标不够将依次安排到下一年度。

6、已享受《辽宁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

法》(辽民函[2015]20号)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 8 7号)政策保障的残疾人不得重复申请适配《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同类辅助器具。

7、免费适配的辅助器具严禁买卖,如不需使用可交还辅助器具中心。如发现残疾人在申请辅助器具补贴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租借倒卖等行为,将立即取消补贴资格,追回已享受的辅助器具,三年内不得申请,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