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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优惠条款

  • 发布时间:2017-11-29

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标准的通知》

1.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市区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在当地低保标准基础上增加140元。

2.持有三、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市区残疾人低保户,在当地低保标准基础上增加60元。

3.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在当地低保标准基础上增加90元。

依据:《丹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丹民字[2014]46号

4.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病残人员(配偶除外),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本条中困难家庭特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2.5倍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