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4-18
关于印发丹东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
丹残联发〔2024〕19号
各县(市)区残联,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根据《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丹残联发〔2022〕62)和《“十四五”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辽残联办发〔2022〕1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负面行为清单:
一、定点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经属地县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由属地残联给予书面告诫,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两次告诫或通报批评后仍整改不到位的,解除服务合同或协议,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同时报市残联向社会公布并将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一)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二)未给无家长陪同受训的残疾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在定点机构醒目位置公示所承接康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或违反国家、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四)康复服务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或未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持证上岗;
(五)擅自暂停、终止或拒绝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六)擅自改变服务场地或变更服务面积;
(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超过1个月未正常开展定点机构康复服务项目;
(八)拒绝或以拖延等形式变相拒绝服务对象只开展补助标准内的基本康复服务要求;
(九)康复项目满意度未达标;
(十)在消防、防疫、食品安全、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十一)定点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业务项目等发生变动,未在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向属地县级残联报备;
(十二)其他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服务规范的情形。
二、定点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经属地县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立即解除服务合同或协议,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退回尚未开展服务的费用,同时报市残联向社会公布并将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情况报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抗拒行业管理部门和残联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扰乱康复救助工作秩序;
(二)不按照服务合同或协议、服务范围、服务规范提供服务或虚构服务,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补助经费;
(三)安排残疾儿童在其它定点机构、未取得定点资格的机构(分支机构)或场所进行康复训练,违规申请康复训练补助资金;
(四)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假服务记录、假票据等行为套取康复训练补助资金;
(五)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六)发生虐待、侮辱、暴力伤害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七)发生严重安全及重大责任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恶劣事件;
(八)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九)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丹东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