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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1-23

各市残联、卫生计生委:

  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更加科学有序开展我省残疾评定,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规范化管理,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社会宣传。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做好核发管理各项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细则》的新特点、新要求和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提高《实施细则》的社会知晓率,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二要严格程序标准,科学规范实施。《实施细则》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指导更趋宏观等突出特点,体现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优化流程、明晰权责”的要求。各级残联要会同卫生计生委指导相关单位按规定做好残疾鉴定工作。

  三要层层开展培训,抓好督导落实。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等工作,切实加强业务管理,组织残疾鉴定机构和鉴定医务人员,开展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和残疾评定业务培训,确保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市级残联、卫生计生委要切实履行政策制定和业务监管,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监督指导县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严格履行职责,依规做好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要层层建立评残、办证责任追查机制,加大违规办证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情证”等问题发生,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的严肃性。

  四是开展先行试点,推进智能升级。为适应大数据、互联网+时代要求,积极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工作。根据残疾人证智能化建设标准规范,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为“十三五”期间推行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核发工作奠定基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